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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勇敢追小偷,小偷掉河里,不会游泳的我错了吗? | 案说

张白帆 上海青浦法院 2022-05-15

工地电缆线被偷

三名工人追赶小偷

小偷逃跑途中不顾劝阻跳水溺亡

追赶群众是否担责?


今天分享一起由江苏吴江法院审理、入选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“十大民事典型案例” 的侵权纠纷——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,宣示法不强求正义者的过重注意义务。该案例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“两会”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。


案情回顾


2018年8月9日,材料保管员倪某在工地发现张某正在偷电缆线,倪某遂大声呼喊,张某拔腿就跑。倪某的工友覃某、尤某闻声赶来,三人朝着张某逃跑的方向追赶。因工地上的草丛过于密集,倪某等三人被张某甩开。当倪某等三人再次看到张某时,张某已经站在河水中,河水已没过膝盖。


倪某等三人担心张某出事,再三要求他上岸,张某不从,倪某当即报警。在警察到来之前,张某不顾倪某等三人劝阻,向河水深处游去,最终溺亡。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倪某三人对张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

法院认为
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倪某在事发现场看到张某正在偷盗工地上的电缆线,在张某逃逸时倪某三人追赶的行为并无不当。


在张某跳入河中后,倪某三人劝导张某上岸,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并向河水深处游去,倪某立即选择报警。倪某三人对张某欠缺游泳能力无从知晓,且三人水性不佳,不应苛求三人下河施救,故倪某三人的行为未超过必要、合理的限度,三人未下河实施救助亦无明显过错。据此,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。


法官说法


小偷偷盗电缆,倪某等三人奋起直追挽回损失是本能,也是维权;在小偷自己一意孤行涉险过水的情形下,三人提醒其回头是岸的行为,做到了提醒;因自身水性不佳,三人及时报警,也已尽到了救助义务。


提倡“见义勇为”改为提倡“见义有为”的当下,我们不应对阻止犯罪的正义者苛以过重的注意义务,要求他们处处防范小偷在逃跑过程中发生小概率的意外事件,从而让正义者畏首畏尾、裹足不前;我们也不应强求不善游泳的人下水施救,强行给他们附加超出自身能力的义务。



“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”,宣示法不强求正义者的过重注意义务。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审理,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“扶不扶”“劝不劝”“追不追”“救不救”“为不为”“管不管”等法律和道德风险。让司法有力量、有事非、有温度,让群众有温暖、有遵循、有保障、争做法治中国好公民。


案例编写 | 江苏吴江法院 张白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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